【逃犯條例】外界憂人權保障未寫入草案難執行 李家超:加入移交協議亦有效力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19/06/03 19:57

最後更新: 2019/06/04 21:24

分享:

分享:

李家超指,移交的行政聲明亦會在立法會公開,及在討論時宣讀作記錄,亦會上載至政府部門的網頁。(梁偉榮攝)

立法會保安局事務委員會今繼續討論修訂《逃犯條例》,泛民擔心港府不將人權保障寫入草案未來難執行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,這不代表移交協議無效,人權保障只有多不會少。

港府上周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作讓步方案,除了提高刑期移交門檻至7年外,更加入了保障人權的額外措施,如無罪假定、公開審訊及有律師代表等,但不會寫入草案中。

保安局事務委員會今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舉行第三次特別會議,民主黨許智峯不滿,港府解釋不將保障寫入草案,是保留法例的靈活性及彈性,質疑人權是否亦可妥協;工黨張超雄指出,港人不信任內地是普遍現象,故基本人權條款更應寫進法例。

李家超回應指,「現時要求保證的元素,在協議中是有效力」,促議員「不可將有效力的東西說為沒有效力」,與移交請求方的協定內容亦會呈交法庭作拘押聆訊、申請人身保護令等;移交的行政聲明亦會在立法會公開,及在討論時宣讀作記錄,亦會上載至政府部門的網頁。

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以香港與內地,進行個案式移交為例,指過程需要按基本法第95條、即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司法合作,必需依法律進行,包括基本法、《逃犯條例》與香港人權條例,又指條例並無影響被移交人士提出反對的權利。

曾強亦提到,特首在進行移交考量時,當認為請求國申請是錯誤、不公義、具壓迫性,就可拒絕移交相關人士。

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指,法庭審理個案時取決於表面證據,表面證據有一套法律原則可循。
    
就負責審理拘押程序的裁判法院,只需要按照本港法律程序,及本港司法制度舉證標準,決定案件有沒有足夠表面證據,外界一直被質疑其門檻過低。工聯會麥美娟批評,坊間出現條例「懶人包」,指「引渡只要表面證據成立就批准法庭難把關」,是以短短一句嚇市民,要求當局澄清。
    
李家超回應指,表面證據的舉證標準是國際上最高的標準,並非如字面意思般簡單,相信是因翻譯上導致公眾有不同理解。

另外,民主派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共提出250多項修正案,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被問到如何處理時指,需要時間遂一處理各修正案,暫未決定是否需要加開會議。

除了修例需要緊急處理外,梁君彥說,很多議員要求盡快處理國歌法、法官退休法例和退稅法例等,相信如政府認為有法案需在今個立法年度緊急處理,都會去信立法會。